1、 |
消費者如搬運物品有毀損應於搬運完成時告知業者。搬運物品有毀損不易發現者,需在搬運完成三日內告知業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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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、 |
物品內部的損壞 ( 若物品外部沒有異狀 ) ,由於損壞責任難以認定,故不在理賠範圍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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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 |
能協助修繕者,以修繕完成為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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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 |
一般物品損壞賠償以物品折舊後之現值的百分之三十為理賠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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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 |
一般玻璃全額賠償;但特殊玻璃,如進口燈俱、浮雕、噴砂等,每件以不超過5,000元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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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 |
若有特別貴重物品如古董、藝術品等其理賠額度超過一萬元者,客戶需事先言明,本公司視其所需理賠額度酌收保險費,或由客戶事先投保運送保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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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 |
物品因本公司服務人員搬運過程不當造成物品明顯損壞,物品價值由客觀認定而且雙方同意則可當場理賠。 |